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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5000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原名:吳佳
號2樓
債 務 人 甲○○
號2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乙○○即吳佳凌於民國94年1 月至97年5 月間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48,466 元整及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5500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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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 │148466│念憧即吳佳│4月01日起 │ │六 │
│ │元 │凌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8466│念憧即吳佳│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凌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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