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55037,2009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50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號十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乙○○於86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相對人至88年6月30日止累計消費記帳41,567元正未給付,其中41,567元為消費款;

0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88年6月3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55037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    │88年7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41567 │          │            │            │之利息。      │
│    │元    │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