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50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7巷2
債 務 人 丙○○○
7巷2
一、㈠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零柒拾伍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乙○○、丙○○○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乙○○於91年9 月19日邀相對人丙○○○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相對人至93年1 月30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31,555 元正未給付,其中231,555 元為消費款;
0 元為循環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3年1 月3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㈡、相對人乙○○於91年5 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 元,約定自91年5 月31日起至93年5 月31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00 採固定利率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相對人繳納利息至92年12月10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尚餘本金62,075元正及如請求標的之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5061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董│93年1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231555│劉秀雲 │ │ │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乙○○ │92年12月1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00%計│
│ │62075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 │93年1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62075 │ │ │ │以內者按上開利│
│ │元 │ │ │ │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六個月以上者│
│ │ │ │ │ │,其超過六個月│
│ │ │ │ │ │部份,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 │付之違約金。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