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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吳天賜
即國春水產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延展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國春水產有限公司之股東選任伊擔任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核備,因國春水產有限公司資產及負債未處理完竣,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前已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且經本院核准展期至104年12月24日在案,茲因國春水產有限公司仍有部分資產負債未處理完峻,無法完結清算,有再聲請展期之必要等語。
經本院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業已多次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故應加速處理以完結清算為宜,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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