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重訴,155,201903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振安
被 告 陳環汝

兼訴訟代理人 陳田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3日所為之98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民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民事判決附表編號一至五土地地號欄關於地號「五厝段」,應更正為「伍厝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土地地號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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