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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洪絹枝
訴訟代理人 郭文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洪澎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洪澎(民國十七年十二月十日生)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洪澎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洪絹枝之兄即失蹤人洪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高雄市○○區○○街00號)於民國76年7 月15日外出後即失蹤,聲請人雖向警方報案,仍毫無音訊,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2年,聲請人前曾聲請鈞院以98年度家催字第7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公告在民眾日報(98年4 月1 9 日第12版)。
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為此依民法第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洪澎死亡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家催字第78號民事裁定影本、民眾日報98年4 月19日第12版刊登廣告證明單各1 份為證;
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兄郭文男到庭證稱:「(問:是否知悉洪澎失蹤之情形?)他自76年7 月15日外出失蹤之後,就沒有他的消息,他沒有結婚,也沒有小孩,這22多年來都沒有他的消息。」
、「(問:自從本院以98年度家催字第78號裁定對洪澎為死亡之公示催告之後還有無他的消息?)沒有他的消息。」
等語明確(見本院99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家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民事聲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本件洪澎確係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應堪認定。
又聲請人為洪澎之妹,自屬利害關係人甚明;
而失蹤人失蹤迄今已滿22年,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洪澎死亡,應予准許。
四、再查,洪澎自76年7 月15日失蹤,計至83年7 月15日,已滿7 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廖家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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