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9,亡,8,201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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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王麟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歐世文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歐世文(男,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歐世文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歐世文(年籍如主文)係海軍航空指揮部旋翼機飛行官,於民國97年10月21日夜間駕駛S70C反潛直昇機執行訓練任務時,詎於花蓮外海意外墜海失蹤,至今仍未搜獲或歸返,生死不明已逾6 個月,並經國防部98年1 月17日以國後留撫字第0980000573號失蹤通報核定為因公失蹤,且自97年10月21日生效,亦經國防部海軍司令部98年1 月21日以國海人管字第0980000743號令核定失蹤停役在案,前經聲請本院准以97年家催字第19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並提出刊登廣告之報紙為證。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航空器失事,致其所載人員失蹤,其失蹤人於失蹤滿六個月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用航空法第98亦定有明文。

故若因航空器失事致其所載人員失蹤而為死亡宣告之情,此時民用航空法第98條相較於民法第8條規定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

查失蹤人歐世文係海軍航空指揮部旋翼機飛行官,於97年10月21日夜間駕駛S7 0C反潛直昇機執行訓練任務時,於花蓮外海意外墜海失蹤,至今仍未搜獲或歸返,生死不明已逾6 個月,並經國防部98年1 月17日以國後留撫字第0980000573號失蹤通報核定為因公失蹤,且自97年10月21日生效,亦經國防部海軍司令部98年1 月21日以國海人管字第0980000743號令核定失蹤停役,嗣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98年7 月21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紙可證。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歐世文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用航空法第98條之規定,失蹤人因航空器失事致失蹤,失蹤滿6 月,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三、歐世文自97年10月21日失蹤,計至98年4 月21日計6 月,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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