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9,司促,10003,2010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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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00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乙○○於94年10月4 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9年2 月27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277,387 元( 其中本金為182,90 5元,利息為94,482元,違約金為0 元)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2 月27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0003 號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    │99年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82905│          │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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