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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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