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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017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月計收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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