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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024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捌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柒佰 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貳萬壹仟捌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參佰陸拾捌 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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