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9,司促,10318,201003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0318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叁萬肆仟伍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參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金額百分之零點二計收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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