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9,司促,10321,201003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032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叁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金額百分之零點二計收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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