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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裕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姵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99年度建字第8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476,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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