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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洪珍玉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複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
陳意青律師
被上訴人 黃建銘
訴訟代理人 黃亭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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