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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張永富
被上訴人 莫德華
訴訟代理人 王博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楊詠惠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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