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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94號
原 告 林吉田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複代理人 莊雯琇律師
被 告 吳順發
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1 年2 月16日下午2 時45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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