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9,訴,585,201201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慧寺
法定代理人 賴琇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依祺間民國99年度訴字第585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100 年12月19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58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7,640 元(計算式:上訴人應返還土地面積為2,563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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