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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黃金城
黃金榮
黃桂馨
林碧麗
高雄市私立晶晶課後托育中心即黃桂杏
高雄市私立晶晶幼稚園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金璋
被 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依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返還土地面積(即如判決附件一所示編號B 與附件二所示編號A1部分)按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54,000元)計算,核定為新臺幣8,892,720 元【計算式:(36.58+48+80.1) ×54,000=8,892,720 】。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665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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