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亡,84,201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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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董凱勝(檢察事務官)

失 蹤 人 胡海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胡海舟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胡海舟(男,民國前三年七月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胡海舟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1、2項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胡海舟(男,民國前3年7月1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地:高雄市○○區○○路0號,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岡山榮譽國民之家)於95年12月31日失蹤時,已滿80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

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家催字第38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0年8月31日黏貼於本院牌示處在案。

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為此依民法第8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失蹤人胡海舟死亡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並經證人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岡山榮譽國民之家輔導員焦志強到庭證稱:「(問:是否知悉胡海舟失蹤之情形?)我們收到燕巢區公所的來函才知道胡海舟他是在95年12月31日失蹤,他的戶籍是設在我們岡山榮譽國民之家,但是他是外住的榮民,後來他就失聯了,現在也都沒有他任何消息,是後來燕巢區公所發函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胡海舟死亡宣告。」

等語明確(見本院100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

而本院復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家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民事聲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本件胡海舟確係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應堪認定。

而失蹤人失蹤迄今已滿5年,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胡海舟死亡,應予准許。

四、再查,胡海舟自95年12月31日失蹤,計至98年12月31日,已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家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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