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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陳政逸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方冠智
方詩晴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何丹芸
關 係 人 方俊凱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陳政逸(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起收養方冠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方詩晴(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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