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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黃家霖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承霖
陳承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忻堉
關 係 人 莊宥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黃家霖(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收養陳承霖(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承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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