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陳高 Carl C.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艾芮客黛爾何琢 E.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莊秋霞
前列二人共同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蔡閔勳
法定代理人 蔡靜萍
法定代理人 蔡銀栓
之法定代理
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陳高Carl Chin(男,民國五十七年八月五日即西元一九六八年八月五日生,美國護照號碼:000000000號)、艾芮客黛爾何琢Erica Dale Herzog(女,民國五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即西元一九六六年九月十八日生,美國護照號碼: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三日起共同收養蔡閔勳(男,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即西元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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