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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黃國峰
辛佳臻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歐俊恩
法定代理人 歐懿萱
上 ㄧ 人
法定代理人 歐政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黃國峰(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辛佳臻(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共同收養歐俊恩(男,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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