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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武斌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姜志華
關 係 人 武拓玉珍
周容萍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武斌(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收養姜志華(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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