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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任世譚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儷心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任世譚(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收養陳儷心(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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