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司養聲,387,2012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陳定心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張能通
張秀棉
關 係 人 呂淑惠
洪宗守
張沁瑀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陳定心(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收養張能通(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秀棉(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