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婚,577,201201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577號
原 告 王一淳
被 告 吳田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 號」部分,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揭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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