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婚,866,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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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婚字第866號
原 告 李亞璇原名李慈蓉
被 告 黃敏南
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9年12月8 日結婚,婚姻中並無生育子女,詎被告竟於99年12月初因共同殺人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被告為逃避服刑而逃亡,經檢察官下令通緝中,有臺灣高雄地檢署99年度執字第15882 號案可證,被告已因通緝無法與原告白首到老,兩造婚姻有名無實,已無繼續維持婚姻之可能,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擇一判決離婚等語。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說明。

四、原告主張兩造於99年12月8 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之情,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1 份為證,自堪信為真。

又原告主張被告因共同殺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但拒不到案服刑現遭通緝中一情,亦經本院調閱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在卷足憑,原告之主張自堪採信。

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請求判決離婚(原告於100年11月24日起訴尚未逾民法第條規定之1 年時效),應予准許。

原告另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本院不再審酌,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 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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