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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被 告 蔡素絲
被 告 鄭義仁
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需補正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楠梓家事法庭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清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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