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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5號
原 告 頂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卉羚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通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祐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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