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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傳和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宏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被上訴人 怡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堂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複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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