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蘇琡惠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蘇玉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