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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5號
抗 告 人 秦昌國
即 聲請人
代 理 人 羅佩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周俊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12月29日100 年度聲字第255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上開抗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楊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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