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補,1685,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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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85號
原 告 寶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清
被 告 戴志峰
原告與被告戴志峰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不存在,被告為民國54年10月生,現年46歲又2 個月,距勞工強制退休65歲尚有18年又10個月,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是原告所得確認之利益即為被告10年之月薪,復依原告主張被告平均月薪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計算式:日薪2,500 元/ 日×30日=75,000元),則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000,000 元(計算式:75,000元/ 月×12月×10年=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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