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補,1751,201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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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51號
原 告 邱福專
被 告 高雄市鳥松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曾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8,499 元【計算式:{大同段468 、468-1 地號土地面積(183.1 +152.85)㎡×公告土地現值13,000元/ ㎡×原告權利範圍(1/16)}+(原告請求被告價購大同段468-2 地號土地預期可獲得利益額)165,540元=438,49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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