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訴,1112,2012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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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乙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思達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12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部分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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