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訴,1357,201201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57號
原 告 呂雪麗
被 告 林富蓮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五項「本件得心證之理由」第五點「原告為大學肄業」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為大學畢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鳳山分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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