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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82號
上 訴 人 林建嘉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林智勇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80元,此裁定已於同年12月2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存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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