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訴,1584,201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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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84號
原 告 趙永耀
被 告 陳進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依原告之訴狀所載,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二項,為請求被告登報道歉,核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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