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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1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孫修鎮
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進輝、林福全、林陳烏絨間100 年度訴字第1714號確認協議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100 年12月23日所為補費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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