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訴,1757,201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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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紀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婉詩間100 年度訴字第175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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