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訴,591,201201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劉美秀
被 上訴人 劉三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茲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抵押權設定登記所擔保之消費借貸債權數額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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