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52號
上 訴 人 蘇黃和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東霖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3,47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黃宣撫
法 官 謝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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