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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57號
原 告 廖忠興
被 告 廖忠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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