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 鍾堂筠
原 告
鍾唐碩
鍾唐綸
兼前列二人 鍾政達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趙東波
被 告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阮仲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60,0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73,6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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