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瑞峰文教公益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張瑞德
林憲昌
鍾永昌
黃添財
錢士謙
兼法定代理 張瑞谷
人 樓
張年瑩
被 告 張菁芸
徐瑜玉
胡美玲
潘和川
張新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蔡桓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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