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原 告 林水景
原 告 林新喜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被 告 鐘榮川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複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兩造分就(一)、鎮昌段1235、1241地號林水景究竟清償被告多少錢?如果該二筆土地不是被告所賣,是清償2136萬元還是2436萬元?(二)、29期土地30坪被告有收到1065萬元扣除450 萬元,還有615 萬元已經清償,為何同意書記載18坪只抵450 萬元?(三)、被告主張代墊斐周連泰255 萬元(或225 萬元)雙方是否有爭執?代墊之證據為何?(四)、請兩造將積欠與清償之計算表列出並加以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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