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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原 告 朱正一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被 告 陳榮進
陳榮欽
陳正原
夏撿妹
兼前列二人 陳國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前列一人 陳豐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陳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陳榮進、陳榮欽、陳正原、夏撿妹、陳國輝、陳國祥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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