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重訴,303,201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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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清金
訴訟代理人 楊岡儒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邱水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邱水貫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所為之選任特別代理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邱陳月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邱陳金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首揭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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